2008年10月27日星期一

聖經神學與準則

聖經神學與準則

這是一篇相當好的文章,為研究聖經神學者必讀。本篇論文主要是區別聖經神學與教義神學在方法與準則上的不同,並探討聖經神學的本質。因為是翻譯文章所以並不容易讀,熟悉英文的讀者可以直接讀原文 Marten 所寫的 " So Wide A Sea "。本篇為華神吳獻章老師指導,趙大衛翻譯。

聖經神學是什麼?

有關準則上的爭論

經文過去意義與現在意義區別的消失

描述性與規範性區分的修正

對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工作期望的改變

 

一、聖經神學是什麼?

聖經神學的工作是要把藏在聖經中的神學主題找出來,雖然這是一個帶限制性不很合適的定義,但是,從此定義中我們可發現有下列的問題,這種鑽研的結果到底對信徒們能有什麼直接的影響?很明顯的這種研究結果是屬於歷史性的,從聖經神學所做出來的結論是否能成為生活上的準則呢?假如可以作為準則的話,它的對象是誰?而它又是站在什麼立場上做為選擇的呢?是否這些研究的結果就像現在大多數人所做的一樣,都被交給教義學家們,再由不同宗派教義學家們形成他們自己的準則,或者是聖經神學應該更直接的對信徒們的信仰及行為負責,這就是我在這篇報告裡面所要爭論的立場。

這篇論文的目的是要解決這些問題,並且重新檢討以前的學者對這些問題的答案,並且促使聖經學者將他們的研究結果能夠直接應用在信徒日常生活與現代文化當中。本文這種目的似乎是大膽的、甚至是急躁的,對於聖經神學工作的定義,現今流行的那些形式化的意見,對本學門悲觀的前途,以及對承擔規畫性的工作有著較重責任的恐懼,似乎都可以讓本文就此吵個沒完,好想回到Gabler之前的時代。

最近的幾篇文獻都不鼓勵朝著我們所提出的方向來努力,第一篇文章是由一位英國學者R.N.Whybray 所寫的,在他所發表的短文中,把所有的爭議放在一個問題裡面寫出來,那就是「舊約神學是一個不存在的野獸嗎?」另外一篇由John J.Collins所寫的文章,題目是「一個批判性的神學是可能的嗎?」書中的結論是--就如我們一向所知道的「歷史性的批判是不能與那委身於以信心所立的幾個特殊信條的告白式神學共存的」,他提出了聖經神學所能發展的空間,他認為聖經神學並不是一科規範性的學門,而是一科以分析性的工作為主的次學門,它的主要空間是澄清聖經中的材料,好讓人明白他應該怎樣被讀,以及他對人的期望是什麼,Brevard Child`s所著的Festschrift書中有一篇James Barr的短文,題目是反對聖經神學的神學事件,短文中有對此學門做一連串的警告,以及提出聖經神學究竟有多少這樣神學性的問題。

討論聖經神學與準則的問題,就能夠將所有「聖經神學包括的是什麼」這大問題的焦點集中,本文建議,聖經神學的角色與其說是次要的或點到為止的,還不如說是更具建設性並且在處理、規範即指示上有更直接的角色,所以準則就是能夠用來規範或者規畫信仰與行為的,也就是說聖經神學要為定義出信徒所共同承認的是什麼,做主要貢獻,但是在基督徒的信仰團體中有許多不同的因素能夠決定信仰系統的類型,除了聖經本身之外,聖經神學就是最主要的仲裁者,執行的預設是先把聖經看成是經文,本文先由自由教會傳統的角度,把教會看做是聖經神學的第一批會眾,但是聖經神學也必須顧到另外兩批群眾,就是學術界以及一般社會。

 

二、有關準則上的爭論

除了歷史性的記述之外,聖經神學是否有更多的功能對這個問題從過去的資料中。我們所得到的是一個混淆的信息,1930年代的Johnnnes Lindlom 曾說:有關啟示的恆久價值,以及其他類似問題的學術性研究,我們很樂意把他們留給神學家們來做,十九世紀的聖經學者們同樣是強調聖經神學的功能有限。

Reginal Fuller 描述歷史方法的果效時說到,新約聖經神學不但沒有為當代的講台、信息成為一個規範性的神學,反而越來越成為新約思想與宗教上的歷史性記述,19世紀的舊約學者H.H.Schultz曾經寫到聖經神學必須要由純歷史的觀點上,告訴我們在聖經時代激勵引導我們宗教成長的那些教義觀念與道德思想是什麼,W.A.Irwin贊同Eichrod所說,聖經神學家單單是要把以色列人過去所相信的,用一個有組織的形式簡單的描述出來,直到今日,聖經神學仍舊被認為是一門比較是歷史性或描述性的學門,而不是一門規範性或指示性的學門之所以不願意多說的原因,主要是害怕聖經神學會擔負起規範性的角色,這害怕部份是起因於在進入永恆價值及信仰說明的領域時,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上會有難以獲勝結果的那種感覺。

在研究方法的爭戰中,歷史批判法曾經佔得上風,因為當聖經神學冒險進入告白式的領域,或是為所該信的訂出指引的標準,他們就陷入了使用的是另一種,也就是主觀的方法了,歷史批判學者們認為聖經神學是一個歷史性的學科而不是為信仰做規範性的學科,John Collins最近提出聖經神學的角色可以超越記述性的功能,但是在達到規範性的領域之前不久就停住了,就像Wrede及其他學者一樣 Collins再尋找一個被接受的一般性的方法,這方法必須對必要的分析過程有幫助,對聖經神學而言要他負起規範性的角色是太過分了。

但是另有其它的聲音去要求這個學門做超過僅僅描述一個古代信仰的角色,Adolph Schlatter曾在1909年聲明--新約神學的功能遠超過描述性,對教會的信仰以及講道都有規範性的功能,Rudolf Kittle在1921年要求舊約學者們的最終目標應該是--宣告舊約宗教永恆不變的價值,以及他為世界展現屬天秩序時的位置,Kittle也要求將舊約宗教裏,那些可被稱為神學性的及有永久價值的要素,以系統性的方法表示出來,Karl Girgensohn提出了屬靈的釋經法,是一種保留並使用歷史批判來捉住經文中永存信息的方法,幾年以後 Otto Baab用一章題目是--舊約神學的價值,作為他著作的最後一章時,他結論到現代人類的需求以及舊約本身不但為它所記載的主要信仰所做的聲名,都建議舊約神學的架構中同時含有描述以及評估的功能是合適的,Claus Westermann在1981年一篇有關聖經神學未來工作的短文中,要求神學要有向全人類及整體世界,更有良心的介紹出自己的工作,並進行聖經神學不同學門之間的整合,就是歷史神學、系統神學以及實踐神學,最近 Brerard S.Childs提出了一種正典研究法,成為許多進入舊約材料釋放舊約信息,成為基督教會生活更強有力神學角色路徑之一,在這裡要建議一些理由,好將舊約神學過去比較保守的角色擱在一旁,甚至是聖經神學更加具有規範性的功能。

A.經文過去意義與現在意義區別的消失

聖經神學家們害怕將他們的研究成果轉換為現今直接應用的觀點的理由之一就是--聖經讀者應該把經文過去意義與他現今意義區別開來,聖經神學家們應該單單使用第一種意義,也就是經文過去的意義,Krister Stendahl 討論聖經神學有一本重要的經典,後來解釋,他是刻意把這學門寫成一種計畫,這計畫捉住過去數十年,限制聖經神學家,工作範圍在聖經經文過去意義的那種精神,Stendahl曾解釋,歷史批判能夠使人發掘出經文現在意義的工具,而要詳細解釋經文過去的意義那種描述性的功能,與宣告他在我們現在狀況下,經文對我們的意義是截然不同的工作,他暗示著像這種指示性的功能不是屬於聖經神學家們的。

這樣的立場看起來是非常簡單又明確,但隨後的分析顯示Stendahl的計畫有許多的問題,以至於Brueggemann在1980年代中期必須出來說,在描述以及規範這兩種方法之間要區別什麼是過去的意思什麼是現在的意思,就像Stendahl教授清楚說明過的一樣,是越來越被忽視被輕看或是被否定了,要擱置Stendahl區分的理由之一,就是作為描述性工作重要主角的歷史批判法自己本身受到了攻擊,越來越多的人發現這個方法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避免主觀的方法,雖然這樣的發現並不能把歷史批判法的武功整個廢除,但是他的確提出了質疑,在指示現今信仰的偏差,與描述過去信仰偏差之間是如何的不同,那就是說主觀因素過去在神學上談到什麼是準則的時候,最大的問題不再僅僅是做指示性工作的時候的問題了,在技術性工作的早期階段,主觀就是一個不可避面的問題了,所以在區別經文過去的意義與現今的意義,這樣的的工作,已經失去他部份的力量。

的確,在描述經文過去的意義與現今的意義之間,很多都是由讀經者相信聖經包含什麼來決定,如同在Gabler的時代,如果聖經含有什麼概念,要去處理這些概念的方法就是去描述這些作者的思想,也就是他們對屬天事物的概念,另外有些人他們看聖經是認為聖經它有它自己所挑選的主要事件,這時候的描述就會使用宗教歷史的形式,另外有一些人會把聖經當作一連串事件來處理,這些描述的工作,可以放在救恩歷史中。

在描述性的工作中,還有一些其他的因子會限制神學資料的搜集和系統化,甚至我們可以問系統或歸納怎麼可能從一個技術性的工作中產生出來呢? David Kelsey曾經這樣爭辯說:系統或組合是由釋經者想像中的詮釋行為所產生,而材料的搜集如果超過一本手冊,他的秩序或形式,並無太多來自經文本身,而是來自搜集者他自己的腦袋,Kelsey可以用Bultmann的工作,做為解釋的例子來說明新約的材料中,找出在各種模式下,上帝的同在在那一段經文裏的分析,對 Bultmann來說,他搜集、排列、重組或者分析的工作,都獲福音信息的陳述,以及其後上帝真正存在的可能性,分析後才能成形,簡單說那就是神學家們用自己的心思,來創意性的截取聖經的材料,並且把它表達出來。那所謂收集出來的成品,並不是經文本身所要求的,而是神學家創造出來的。用這樣的觀點來看,所謂資料的想像性分析,其實聖經神學家與系統神學家是站在相同的立場,因此對經文的過去意義的描述,或者是對現在意義它的規範性中間的區別,就變得很模糊了。

B.描述性與規範性區分的修正

  Stendahl所說的區分在邏輯及語意學上,受到更多的懷疑,因為Stendahl所提出的區分,是兩個完全不同而且對立運作模式,描述的方法與規範性的方法,但是起初可能他們不是這樣的對立,就如Ben C.Ollenburger所注意到的一樣,在開始的時候描述性的工作必須按著一定的程序或準則來進行,那時候就算一個人直接談到規範性的記述,也不會陷入矛盾中。做記述的人是被局限在他自己被人接受的活動之中,Ollenburger假定記述性的工作都有一個可被接受的架構範圍,就好像比薩斜塔它的建築上或功能上架構範圍一樣,但若用占星學的基礎來描述比薩斜塔,就遠遠落在所被公認的範圍之外,所以在記述性時包括記述舊約的工作中,都有準則參與,過去我們認為記述性的工作不包含準則,那是一種幻覺。

聖經研究到底有何準則呢?歷史批判法是一個可以被接受的準則,但是就像Ronald Clements它所注意到的,他使用賽七14,有關彌賽亞的經文,他說歷史批判法對找到一段經文中,主要所說的正確意義可能有所幫助,但對這段經文意義使用的範圍無任何幫助,這事實告訴我們,這段彌賽亞的經文正確的意義必須要看整個正典文獻中,如何賦予這段經文它該有的意義才算數,也就是說太一23馬太如何使用這段經文是這段以賽亞經文意義的一部分,在各個正典書籍中,找出一個應許的重新解釋,就避開依靠歷史批判法所需要的所謂正確意義的界線,J.J.Collins 說的,所謂歷史批判法是聖經神學最令人滿意的研究方法,這樣的說法,在這樣的例子面前還能站的住腳嗎?

Ollenburger抱怨說:Stendahl所指稱的記述性方法是他只用了一個視覺的角度,就是歷史批判法的角度,不管怎麼說Stendahl在涉及評估的方面,他是最早提出來的評估,現在必須放在規範性問題的邊緣,所以一個人若是不講準則,那就不能來談什麼是記述性的問題。

如果尋求準則是另外一種不同類的過程,同樣這種過程也不能離開記述而進行,準則的設定在基本上是一種記述的工作,因此Stendahl所謂的兩種工作執行起來,只有一種模式,那就是記述的工作,這樣看法意思是說Stendahl所提出的記述性及規範性中間的區別,並沒有像他當初他所想像的那麼絕對,Ollenburger提出更多的批判,足以令人懷疑去區別經文過去的意義與現在的意義,這事是否有意義,區別一段經文過去的意義與現在的意義會受到質疑是因為在這兩個時期中都不能避免主觀,因為在語意學上的混亂,就加重了他們中間的區別,更因為是在做神學的緣故,即使使用的是技術性的方法,仍舊存在很大的想像空間,我們必須承認,在較大的解經工作中間,我們可區分兩個不同的時刻,一個時刻是在把經文的意義從他上下文及一堆字彙中解出來,Rolf Knierim 說的對,指示性工作在神學研究上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兩者絕不相同,在完整的解釋過程中的另外一個時刻,我認為那是把經文意義對現今時代澄清的時候,當然,這兩個時代並不能永遠像斬釘截鐵一樣那麼清楚的分開。因此,聖經神學的角色,遠大於過去一度所相信的歷史性總綱,這樣的考慮仍舊是開放的。

C.對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工作期望的改變:

1.待清楚區分的真義

限制聖經學家向當代狀況提出頁獻的理由之一,是把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做兩個完全不同的學門的這種信念,兩個學門各自有自己清楚的責任,把學術性的研究組合成神學的樣式,將結果呈現給系統神學家,就曾被視為是聖經神學家的工作,所以,W.A.Irwin說明舊約工作者所執行的工作,是將他的研究結果組合成為對職業神學家研究工作有意義的形式,呈現給職業的神學家,Gerhard Ebeling也有相同的意見,他說,聖經神學把為現今時代提供規範性的神學說明的有利地位,整個讓給了教義學家們,Dietrich Ritschl也有相類似的觀察結論,他說到如果聖經的材料是像這樣一次一次的被組合,然後被呈現出去,看來好像做的十分合適,但這樣一種呈現的目標絕不是由它的內容中,把對現今時代具有規範性及神學意義的東西歸納出來。

今天最占優勢的說法,就是OTT(舊約神學)或NTT(新約神學)應該把他們發現交給教義神學家,舉例來說,最近Reginald Fuller就聲明教義與NTT之間對話是必須的,他並且建議,新約神學家們在他們研究論文的最後一章,是將他的工作結果交給教義學家們,就好像把原料或原油轉化以後移交給教義學家們,使教義學家能把他們改寫為準則的形式,以這種形式使信徒可以明白,就好像汽車產生動力一樣。

我們馬上就會發現,似乎不需要仰賴聖經神學家,把結果轉交給他們,Stendahl提到Paul Tillich,可以只用很少的聖經基礎,就寫一本系統神學,過程神學發展的最初階段依賴Altred North Whitehead多於依賴特別的聖經材料,而在他發展的後期,大多是依賴一本書,書名叫上帝的誘餌:或稱聖經一神論的背景,當然,其他系統神學家們,在各個時期,教會注意到聖經神學家的研究結果,但是仍舊有許多不同的方式來使用聖經神學家們的研究結果。

聖經神學家們曾做過許多評論性的裁決,如果不把他們推向設定準則,他們還能做些什麼呢?Hayes和Prussner曾說:如果一個工作會成為神學上的定論,那麼除了他在宗教的現象方面及純描述方面的考量之外,他也應該對終極真理與價值方面的問題,有一個確定並且恰當的興趣。Otto Baab認為判斷是否正確根據的考量是OTT家們最恰當的工作,那正是要聖經神學家做好一個神學家的工作,他說,神學經常對他的支持者宣稱他是唯一的,只有他的神學是最終的裁定者,這個看法與W.A.Irwin觀點是對立的。Irwin說舊約工作者如果真要執行他的職責必須受過神學的訓練,並且必須保持自己與思想的潮流並進,但是卻要經常的保持警覺,以免把自己幻想成那一個神學家。

最後要提到J.J.Collins與 James Barr回應,Collins注意到了由聖經神學所得的結論能夠甚至必須用來與一些哲學體系比較,例如過程哲學,但是Collins 又說判斷哲學體系是否正確那並不是聖經神學家的掌管範圍,James Barr也同樣提出聖經神學家幾乎不可能去指示,教義學家什麼構成神學,什麼不是,他說聖經神學家缺乏足夠的材料,現今大多數的聖經神學家會承認在形而上的領域缺少完整的資格,但是聖經神學家他們的發現在現今社會中亳無發言這樣的結論是否適切呢?而教義學家沒有聖經神學家所需的能力,因此他們也受到限制,這間題能不被爭議嗎?他們是否能像阿基米德一樣站在宗主的地位,誇稱絕對的真理呢?此外,認為聖經神學家主要研究材料就是聖經,最少他們是處在一個有利的地位,來向他們的社會陳述他們的結論,這豈不也是合理的嗎?

2.一個共同責任的理由

聖經學家們在碰到規範性的問題就陷入困境,並且拖延他們的責任,不像教義學家那樣負責,就導致了二者中間在功能上清楚的不同,當本文中說到聖經神學家們應該從他們的工作中盡力建立起規範性的指導原則時,並不是說他們比教義學家更配有正規信仰的最後發言權,本文並無意思要用聖經神學來取代教義學,而是說聖經神學應該更嚴肅負起責任教導信徒什麼是準則,換句話說,他們中間的分工,應該重新考慮,聖經神學家與教義學家是否可以成為對話的伙伴呢?

如何使教義學家與聖經神學家有更大的互動需要更進一步的探索,Paul Hanson形容他的策略,還有如Berhard W.Anderson 與Walter Brueggemann努力,是在經文的描述層面與規範層面之間做辯論式的溝通,把規範性完全留給系統神學家,並非明智之舉,我們應該更多考慮在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之間重建關係,與其把他們看做遠遠分開,相對的兩個極端,不如把這兩個學門看成是在一個連續光譜上劃下的兩點比較好,Thomas Finger提出所謂在信息端與上下文端之間有連續性存在是很有幫助的,所謂信息就是那深植於經文中的福音,而上下文端指的是那在現今環境中要接受這段經文的信徒們,因此系統神學與聖經神學雖然原來是排在似乎相對的兩端上,現在卻可以同樣置於由經文原始至現今環境的同一個連續面上了,在這樣的概念下,這兩個學門,都充滿了聖經的材料,也都能對當代的環境負起責任,但是兩者各有不同的重點,聖經神學家雖然是以歷史性聖經文脈背景為重點,但是除了解釋性的話語之外,也應該為指示性的話語負起責任,教義神學更多的專注在當代的問題上,並對哲學層面保持敏銳,但是也要為信徒的信仰與實踐由聖經經文中提出準則.

  James Barr 對聖經神學教義神學中間的連續性十分懷疑,對他而言聖經神學試圖去影響甚至主導教義神學,而不停留在單純支援教義神學的角色成為一個困擾,他甚至說如果聖經神學在原則上接受了他是與教條相連的話,事實上他確實有部分相關,那麼他也必須接受他的影響與功能的衰退,他的觀點是聖經神學如果太接近或類似特殊的教義的話,是會損害到他自己的名聲及影響力,Barr正確的指出聖經神學並不是真正獨立的學問,事實上也是如此,聖經神學指出教義神學所應走的方向,任何原則上的連繫,都可能降低聖經神學的形象但是還有比形象降低更嚴重的問題,有比自大的抓住自己勢力範圍不放更嚴重的問題,在既要有更完整的神學性而又要對信徒提出負責任的指引的功能上發生問題,最重的應該是神學所負的使命,而不是繼續不斷的把學門分割出來,另外一種情形也有可能,那就是藉著兩個學門之間的連繫,慢慢形成一個對兩個學門都有利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本論文並非建議我們回到Gabler之間的日子,而是建議在聖經神學家與教義神學家中間建立一些對話,這種對話的模式不多,但是刊在 Jahrbuch Fuer Biblische Theologies 雜誌的短文中,卻頗受讚譽。 

要求聖經神學採取一個立即的或者是規範性的角色,可能會在帝國主義的立場上受到挑戰,Stendahl提醒聖經神學不要為自己爭取太多工作,他說:在限制聖經學者,以技術性的工作為其主要角色的時候,我希望能夠把神學的事業,從我所認為的聖經學者的帝國主義中解放出來,Standahl 承認在聖經的範圍里,有刺激與引導,但是他認為要聖經神學家們一手帶進規範的範疇里,那就太過分。

為了回應Standahl對帝國主義的恐懼,不論是一個或一群的學者,都應該謙虛,聖經神學的研究結果,是提出來讓其他學者、信徒們來試驗的。為聖經神學在當代所扮演的角色作辯護,並不等於為聖經神學家成為當代神學獨裁者作辯護。因此,任何種類的帝國主義,包括系統神學類的,都應該被排斥,就像本文中所想像的。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間更多的對話,對帝國主義的恐懼就能大大的減少。問題是我們能不想到,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兩者都作規範性工作時的相互關係嗎?


對神學是理論的再認識

是正典的功能

 

三.對神學是理論的再認識

我們的主題被神學這個含混的名詞給弄的複雜,Collins說:神學是為要了解上帝預言中的意義與功能所作的無止境的探索,James Barr 承認因為對神學的定義不同,聖經神學相關的討論,可以擺向完全不同的方向。他把聖經神學與教義神學其分開來,他說:聖經神學以聖經為他的範圍,而教義神學是以上帝為他的範圍。Ritschl 給了神學一個相似的定義,他說:那是有關上帝、基督與人在神面前的宣告,他個人偏愛一個更有彈性的定義,他說:神學是用來激勵一個團體的行動與信仰。

我們經常到這裡對神學的默認是一個講到上帝的學門,他摘要了基督教信仰的精髓,因此,是一個基督徒所應該相信的。照這樣的看法,神學對信徒們是有規範性的,正如:Langdon Gilkey 對系統神學的解釋,他說:傳統的神學要認識自己也被人認識,是帶著權柄告訴人,應該相信的是什麼?就好像為教會以及社會設定信仰的準則,對系統神學下這樣的一個定義,是需要檢驗的。

不管是什麼理由,神學家們都不以為他們的工作是要建立一個神學架構,在這架構中所有的片斷都被精巧的建造在一起。是歸予在基督信仰以下的人,可以在這架構下找到避難所。所以從傳統上神學家的工作是被取代成為大家定義,到底我們應該相信什麼?但事實上只要片刻就可以明白,在現今神學的課堂或計劃中並非繼續如此,就好像現今的醫學院規劃他們學成時,遠遠超過以上學的課程為中心,過去系統神學為我獨尊的本性,如果現今還存在的話是己經過時了。

在神學上規範性提供了一個永久有價值的地位,是目前被廣泛支持的概念,如 Gilkey 所解釋的,那就是把神學看著一個理論,Tomas Finger以模式的比較來討論神學中的理論,所以模式是一個大家所熟知的,物體、形像或者是過程,而他與我們所要研究的對象,有一些相似的地方,Finger 另外在一篇神學的準則與規範的文章中,解釋說:神學上的回應,評估不同模式的內函與範圍。將他們互相比較,而決定那些模式,或者那幾個模式的組合,可以正確的表達出特別經文中的信息,理論或是模式都是介乎在記述性的或者是規範性的中間。神學只是為試驗來提出不同的主張,這些主張要經過許多的試驗,例如他對經文的忠實度,正確性,還要試驗他在一段上下文中相關連的清晰度。

你可以比較神學家、科學家對理論的用法,藉此理論科學家尋求數據的評估,以及提供解釋。這個理論在或大或小程度上是正確的。既然這理論行得通了,那就變得越來越重要發展成一個準則,也就是說,這理論具有規範性,其實他只是暫時性的被承認。可以想像的,如果這時候發展出另一個理論,能夠更合適的解釋所有的資料,他就會成為一個新的準則,成為有效的準則的關鍵,包括了正確性、一致性以及可理解性。

與此類似的,不論是聖經神學或系統神學,都代表著一個要叫研究神學的人,與這理論的內函在他們相互關係中互相瞭解的理論。聖經神學使用聖經中的資料或數據,並把他們組織在不同的聖經類別中,而系統神學除了聖經的資料之外,他還加上教會的傳統以及流行哲學的世界觀,這些理論的功能,是在碰到新的一段經文的時候,可以將信息的意義及應用相連繫在一起,在這樣功能下,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都有責任提供他的理論作為準則,也就是說,對於信仰與實踐提供指示。

不可置疑的,對於理論具有規範性的反對,是因為信徒不止面對一個理論,而是面對著來自聖經神學家以及系統神學家們,提出的許多理論及模式,針對這個反對,這裡有三個回應:第一個回應是在這樣的狀況下,承認那差異,不同理論的差異,並不像那些在聖經基本文件中所出現的差異,聖經的內容,即使再不容易調和也不會中止他對信徒們約束的力量,也不會因為理論或模式的結果眾多,而使得他們所提供的準則因為有不同,而整個被取消。第二個回應,是每個模式或是理論,都不可避免的,有這個模式的創造者或理論家自己所印上的痕跡。Ernest Best 追呭了許多的文獻,來說明一段特別經文的解釋,如何在許多世紀以來,受著不同的上下文所帶出來的問題影響,類似的,我們可以部分考慮這是理論的多元性。

最後一個回應,是在許多的理論中可能有一個可以找出的秩序。Rolf Knierim 曾經要求從聖經本身找出一個定秩序的標準,用來判定我們多種的神學,最近,Paul Hanson 對舊約以及 James Dunn 對新約都強調了差異性的問題,最有幫助的是最近 John Goldingay 注意到藉著對上下文之考量,參與評估以及對差異正面的努力,我們可以處理神學上的差異問題。我們必須承認,如何來測試這些理論?是一個變化多端的問題。他隨著我們所用的理論的層次而有不同。Thomas Finger提出了四個的標準:就是相合性、邏輯上的一致性,正確性、及應用性。當然理論的眾多,使這些理論如何具有規範性的討論變得更複雜,但這種複雜化並不是我們否認它們具有指示性功能的充分理由。

瞭解神學如同理論或是模式,雖然會引起一些問題,但也有很多利益,它打開了聖經神學家成為神學家的大門。它也澄清聖經以什么方法成為最終的準則。Finger 說:經文中所表達的信息,是神學性的鈙述中真理的唯一準則.與此類似的,Childs 說到:在正典的範圍褢,作聖經神學的工作包含了對聖經傳統規範性質的認知。神學是聖經信息意義的表達,這些表達的作用如同衍生出來的準則。聖經是主要的準則,而神學是衍生出來的準則。這樣的概念能夠保障神學最終的結論以及任何的陳述。尊貴的高位己經給了正典。它所留下的準則,讓神學去抽取的,就沒有這樣的地位。

四、是正典的功能

是因為正典的事實,使人注意到將現在的情況,放在聖經神學的工作範圍褢面,聖經神學最主要的文獻,就是新舊兩個約書。這兩本文獻,對信仰基督教的群體而言,含有一個特別的要求,按著它的定義,聖經神學正是處理正典的資料。所以會被一些視聖經為正典的人所尊重對他們提出要求。Ronal Chements 提到:透過神學上的內函,舊約可被我們視為權威,一個辯認神學性內函的學門,很難逃避對信徒的直接責任。

這個評語己經暗示了一個特殊的對象,當我們談到意義的時候,你就不得不問:對誰的意義呢?聖經神學家立足在告白式的經文之中,它的工作就不可能與信徒分開。一個實際的舊約神學工作者,他所作的與修辭學或者是文字批判,或是宗教歷史有所不同,應該會自我明白。它的工作受到一個具體群眾對象的影響,並且也對這個對象來負責。對聖經神學家而言,那有興趣的群眾,換句話說,他的對象就是信徒們,但是對系統神學家而言,那有興趣的群眾,包含教會以及更廣大的世界。不論是聖經神學家或者系統神學家,也常常站在學術界的領域之中。他們一起工作支持或批評對方的研究結果。Brueggemann 觀察到在學術界中的趨勢,是不要向那暫時性的事物,太過於委身。但是他接著說:我想,我們必須承認作舊約神學的工作,需要這一類的參考決策,而且必須承認他們對舊約神學的工作是合適的。

從僅僅是結果陳述的工作,轉變到要與當代之信徒打交道,這種轉變是自然的,而且是幾乎不可避免。Krister Stendahl 在區分技術與規範兩種方法的時候,評論到下面的文章,常常會有記述性的工作,轉變成尋求對現今社會與教會的意義。Goldingay 注意到,為了認識舊約信仰對自己的好處,我們不僅對舊約時代的信徒們明示或暗示出來的信仰,加以重新組合。同時也把那信仰的神學含義,加以整理,使它成為在我們這個時代里的每一個信徒可以帶回家的方式。遠離了信徒大眾的學者們,不可能在為信徒們指出,信仰的真義上對他的學生有任何幫助。

在經過為聖經神學正式提出圍繞這兩個極端的架構之後,Brueggemann 以痛苦地說道:在舊約的神學範圍關係到教會之生命,在我們的文化範圍里,使用這種方式來組織對經文的暸解,是有特別的困難。 Brevard Childs 甚至建議將現今時代所關心的事,變成聖經神學家的主題。在注意到學術界與教會都是聖經神學家的對象後,他評論到,如果各種說法的聖經神學家們能夠開始研究現今許多燙手的問題,聖經神學的研究結果,一定是大大的增加。他提到的問題,包括男女關係,創造以及生態。

本論文所爭論的方向,可以提供對聖經神學的建議,一個系列工作的支持。比如 Walter Brueggemann 教授所寫:對聖經神學的建議,第一冊里面提到,不僅限於描述舊約中有關「地」的主題,而歷史批判學卻用非常神學化的方式,把「地」說成了是對現今信徒們的一個準則。Kathrrine Doob 所寫的,"行動中的信實"一書,也作了同樣神學上的轉變,以十分自我明白的方式,由技術性的轉變成規範性的。Paul Hanson 在寫了十四章,稱做什麼什麼的百姓的文章之後,最後一章,他用這些材料對信徒的含義作為結束。如果這些轉變,不是在聖經神學所命定的領域中,那麼,就必須另外創造一個新的學門。來使這些轉變合法化,並且被繼續研究。

聖經神學家們,把他們的工作帶到現今社會裡,這樣的行動,並不代表一定要如此作。但是現今的這些例子,卻很像 Rudolf Kittel 及 Paul Gergensohn 在1920年代所提出「與社會關聯」的呼籲,重新提出聖經神學家們與他們的工作向信徒認同,是否合適的問題?本文聲明,那是合適的。

最後的一個意見,就好像本文的附註一樣,聖經神學家們承擔在神學裡的規範性的角色,就是保持聖經神學原有的一個異象。聖經神學被成立為一個學門,通常追溯到1787年,當年 J.P.Gabler 在一個正式的演講中,指出聖經神學與教義神學的區別,他對聖經神學的看法:是使他成為一個歷史性的學門。與教義神學相對應,他提議聖經神學家們首先應該小心的記述什么是聖經作者們對神聖事情的感覺,那種研究,可能產生一個真正的神學。一個以聖經材料為根據的神學,其次,聖經神學家可以收集到每一個聖經作者的標準想法,並且在與普世意見中察驗他們,這研究可得到純神學的結果。但是這個計劃只有偶而被完全遵行。對什么是「純神學」?有許多不同的解釋。但是你一定會同意 Hayes / Prussner 所說的「純神學」是企圖將技術性的工作轉換到規範性工作的層次。

寫這篇論文的目的,不是要叫聖經神學家取代教義神學家,這個考慮因為注意到在過去歷史上聖經神學家曾經避開了為信徒作真理告白式的結論而被突顯。但如今因為本文中所列舉的原因,聖經神學家們反轉了他們的位置。這些原因包括對神學功能,如理論的重新認識對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相互關係的重新認識,對聖經神學以正典為主要文獻之意義的考慮,以及對經文過去意義與現在意義之間區別的批判。這區別在過去曾經加強了聖經神學家們的不願形視其工作如何能為信徒們所使用,但是這種不願不能被認為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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